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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議會事件(治警事件)

1923年蔣渭水、蔡培火、林呈祿等根據同年1月施行的《治安警察法》,申請成立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,隨遭臺灣總督田健治郎以「保持安寧秩序」為由,下令禁止結社,主要成員遂轉向日本東京的警察當局申請成立同名團體,獲得許可。檢察官三好一八以彼等違反先前總督的禁止結社命令,起訴蔣渭水等十八名臺灣人政治異議分子。然而在1924年8月18日,臺北地方法院由三位日本人法官組成的合議庭,竟宣判這樁驚動全島政治案件的全數被告無罪。審判長堀田真猿宣判後對外表示:彼等利用內、外地屬於不同法域,利用臺灣總督與東京警視廳意見不一,巧妙潛脫法網,法律判斷上不能不判無罪。一審判決結果,讓臺灣人對司法權獨立有所認識與期待。儘管檢察官上訴後,終審的高等法院上告部判決幾位中心人物有罪,但最高刑度僅四個月有期徒刑的「反抗成本」,間接鼓勵了臺灣人投身反殖民政治運動。(吳俊瑩) 臺灣議會事件(治警事件)一審判決書(部分),1924,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 臺灣議會事件(治警事件)入獄者出獄紀念攝影,1924,六然居資料室提供